
关于对《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性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2020年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确保农村低保标准稳定超过脱贫摘帽标准,使更多的处于低保边缘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能够纳入低保范围,保障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实现低保政策在决战脱贫攻坚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同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是每年自治区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之一。
二、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文件要求:2017—2020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每年平均增长15%左右,通过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缩小其与扶贫标准的差距,实现低保政策性兜底保障。
(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文件要求:稳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至2020年,各设区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照10%以上的增幅提高,2020年及以后达到720元/月以上。
(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文件要求:2020年,各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5%以上幅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0%以上提高,对于2019年保障标准偏低的市,要加大提标力度,就高不就低,确保年内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5000元以上,所有县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自治区的脱贫摘帽标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720元以上。
三、城乡低保拟调整具体标准
(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根据(桂民函〔2020〕137号)等文件要求:2020年,各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5%以上幅度提高,对于2019年保障标准偏低的市,要加大提标力度,就高不就低,确保年内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5000元以上,所有县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自治区的脱贫摘帽标准。2019年底我市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是4370元,如果按15%增幅提高是5025元(即4370元/人.年×115%=5025元/人.年);如果按19%增幅提高是5200元(即4370元/人.年×119%=5200元/人.年),2019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区是偏低的,因此,2020年按上年度19%增幅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200元,是比较适合我市实际的,据统计,我市收入在5200元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约41000人。这样,就可以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对象、监测对象、边缘对象纳入低保“兜底保障”,此标准也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二)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为了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提高,让更多城镇困难群众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厅发〔2019〕101号和桂民函〔2020〕137号要求: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0%以上提高,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720元以上,2019年底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658元,如果按10%增幅提高是724元(即658元/人.月×110%=724元/人.月);如果按14%增幅提高是750元(即658元/人.月×114%=750元/人.月),2019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区是偏低的,因此,2020年按上年度14%增幅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比较符合我市实际,此标准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从2020年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750元∕人∕月(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的家庭可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5200元∕人∕年(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00元的家庭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20年4月3日